什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由什么部门批准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第九条、第六十六条及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),明确规定了可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及审批部门。

一、可不招标的法定情形
以下项目经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:
1. 涉及国家安全或秘密的项目:如国防工程、保密科研设施。
2. 抢险救灾工程:如地震、洪水后的应急抢修工程。
3. 扶贫以工代赈项目:使用扶贫资金且需当地群众参与施工的项目。
4. 不可替代的专利/专有技术项目慎逗:技术具有唯一性,如某企业独有的核心生产技术。
5. 追加附属小型工程:原中标人具备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%。
6. 其他法定情形:如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(如水电站自有施工队维修大坝)。
二、审批部门及流程
不同主体项目的审批部门如下:
豁免流程:
1. 提交申请材料(含项目特殊性说明、替代方案等);
2. 组织专家论证(技术类项目需第三方评估);
3. 审批部门20个工作日内批复;
4. 结果公示(政府采购项目需在省级以上媒体公示5日)。
三、注意事项
1. 禁止滥用豁免权:某县教育局曾因违规将教学楼项目谎报为“抢险工培孝念程”被审计署通报。
2. 替代采购方式:可采用竞争性谈判(如某机场设备采购通过三方比价确定)。
3. 过程留痕:某央企在豁免招标后,完整保存了技术唯一性鉴定报告备查。
法律文献参考
1. 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九条:明确可不招标的具体条件。
2. 国家发改委《关于进一步做好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〉实施工作的通知》(发改办法规〔2020〕770号):细化国有企业项目审批规则。
需豁免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,并按“谁审批、谁监管”原则履行程序。例如2023年郑州特大暴雨后,该市地铁修复工程经河南省发改委特批后未招标,直接委配困托原设计单位施工,既合法合规又保障了效率。建议企业在操作时提前咨询专业法律顾问,确保符合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五十三条等规定,避免法律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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